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8072号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民,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8072号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民,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