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02民初17216号 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355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实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一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应付的工程质保金337523.93元,并赔偿原告受到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为9282元,本息合计:346805.93元(从2022年6月25日-2022年12月8日,利随本清)。2.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纠纷2021年9月4日向贵院起诉,因当时质保金未到支付条件,贵院作出了(2021)黔0302民初1663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未支付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双方再次对质保金支付时间达成了付款协议,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判决书之外的工程质保金337523.93元的支付时间,即2022年6月24日支付。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质保金,只好起诉至法院。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遵义一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遵义一建司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了《遵义乳业加工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遵义乳制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联合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遵义市南部新区药业园区内,工程内容联合车间正负零以上钢结构部份制作、运输及安装,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980万元。2019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遵义乳业加工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名称遵义乳制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化学试剂车间和锅炉房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遵义市南部新区药业园区内,工程内容化学试剂车间和锅炉房钢结构部份制作、运输及安装,合同包干总价72万元。2020年8月5日针对以上二个合同双方又签署了《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上合同约定双方完成结算后15日内遵义一建司支付原告结算工程款至97%,剩余3%在工程移交之日起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约定遵义一建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若违约,每违约一天支付原告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1%的违约金。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原告与遵义一建司于2021年6月10日签署了《遵义乳业加工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共计11250797.55元,并于同日完成了工程的移交。2021年10月10日,原、被告协议约定质保金337523.93元在2022年6月24日前支付。现被告遵义一建司未支付前述质保金,原告主张未果,酿成讼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被告遵义一建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7523.93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7523.93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