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291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