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291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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