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圣原宏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9523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9号3幢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13N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河街6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3504144R。 法定代表人: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