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445号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边昭镇铁西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苏桂杰。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石占清
审判员 章万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