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初1057号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本官。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礼达公司)与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瑞联丰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辰礼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辰礼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退还我司服务费共计:25 71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了一份《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42 750元。按合同约定“若甲方未取得《授权专利权通知书》,乙方保留‘每个发明专利保留4260元成本’,将服务费退还,且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我公司于2017年7月至今,通过被告申请发明专利共4个,其中1个已经被驳回,其余3个因被告内部原因已无人维护,已可认定为被驳回状态。该4项专利除去合同约定的成本外,还需退还我司17 160元。另外,由于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已面临破产风险,故我公司申请被告退还我司剩余未办理的1个发明专利全部服务费8550元。我司曾多次与被告联系人沟通退款均无果,且被告知被告公司因资金断裂将面临破产,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联瑞联丰事务所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UTC-PTBZ-NJ1607-009,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该合同中载明服务项目为五项专利申请(发明),服务费用总额为42 750元。在“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中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本合同服务费42 750元支付给乙方。该部分第3项还约定:若甲方未取得《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乙方保留21 300元成本(注:每个发明专利保留4260元成本)后将服务费退还,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仅为其提交了四项专利申请,并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专利状态予以佐证。由于被告未向本院答辩或举证证明其是否为原告提供了五项专利申请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被告为原告代为申请的四项发明专利申请及目前法律状态如下:
1.专利申请号为CN201710552959.X,名为“一种推土机引导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一),目前法律状态为“驳回”;
2.专利申请号为CN201910395646.7,名为“一种主控阀安装组件、发动机安装系统和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二),目前法律状态为“实质审查中”;
3.专利申请号为CN201710551674.4,名为“一种智能压实监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三),目前法律状态为“驳回”;
4.专利申请号为CN201710552956.6,名为“一种挖机引导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四),目前法律状态为“驳回”。
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联系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19年11月18日到2020年8月21日期间一直就专利代理服务费的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后被告代理人表示其已经离职,“公司没有钱了”“资金链断裂了”“现在都在起诉”。
经本院释明,原告称其对解除涉案合同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合同、聊天记录截图、专利查询页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颁布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及引发争议的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首先,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共委托被告代为申请五项发明专利申请,目前已代为申请了四项发明专利申请。经查,四项已提交的专利申请,其中申请一、申请三、申请四的法律状态为“驳回”。依据涉案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12 870元(每项专利申请保留4260元成本后应退还4290元)。其中,申请二的法律状态为“实质审查中”,并不符合涉案合同中因专利申请未取得《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应退还服务费的情形,且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如原告所称,被告已无人负责该申请的相关事宜,原告亦可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继续后续事宜,故原告基于申请二的退还服务费请求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涉案合同中共约定了五项发明专利申请,被告仅为其提供了四项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虽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基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被告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因此,原告基于上述情况不再履行涉案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在此基础上,由于被告联系人已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原告亦对解除涉案合同不持异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确认对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尚未申请的第五项专利申请的服务费8550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二万一千四百二十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逯 遥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璐
人 民 陪 审 员   鲁 杨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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