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27823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楼401。

法定代表人:沈礼伟。

委托代理人:李莎。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9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一、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3776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至本院执行账户中,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

三、2021年3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首次调查结果相同,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依法开具50元执行费后,将执行账户中3726元执行款项全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五、2021年4月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情况,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如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执行到位377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单、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到位377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9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孟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