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202号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曹钟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见习书记员 王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