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86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101。
法定代表人:唐球。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屹松
审 判 员 闫 萍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培松
书 记 员 刘晓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