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铭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552号
申请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3701。
法定代表人:唐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法定代表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铭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4126房。
法定代表人:王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铭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期林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