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航天大厦**611A,组织机构代码73204488-5。
法定代表人唐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交纳),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    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