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690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百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3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8号8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智慧环境生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8号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8层J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百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廊坊智慧环境生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