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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百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6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百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3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智慧环境生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8号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8层J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百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廊坊智慧环境生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