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人:审核人: 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终字第034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故作出对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上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地下燃气管线能否安全运营直接危急周边城镇及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对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故该案应先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据此,原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