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郊民初字第613号
起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长治市延安南路98号。
2014年1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的起诉状。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请:2013年3月5日,起诉人单位巡线员发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村民***在铁路与公路立交桥交叉处西侧转弯处向南约100米处挖地基建房占压煤气管道,随即进行制止,但***置之不理。2013年4月3日,华润公司向***家送达了“安全告知书”,但其仍不听劝阻,继续施工。***违法所建房屋占压了通向长治市市区居民供气的煤气主干线的管道,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为用户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也给起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排除妨碍,拆除占压煤气管道上的违规建筑,恢复原土地面貌,以保证燃气的安全畅通,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