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9102A,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5号邮电新村商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礼。
被执行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市民文化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先锋
人民陪审员 张洪魁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