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4执132号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调字(2018)1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0368.65元。执行中,经查询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房产被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祖强
审判员 葛新亮
审判员 隋荣迅
书记员 汪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