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3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系**的父亲),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5号邮电新村商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国立公司、广联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国立公司、广联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531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531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彭 亮
审 判 员 张继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丽娜
书 记 员 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