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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赵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实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安徽实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实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