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20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5777673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史钜鑫,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A座14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2757213905G。
法定代表人:徐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沈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剑宏
书记员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