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0357号
原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