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0357号

原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