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037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楼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经雯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帆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