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037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楼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经雯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帆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