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050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经雯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蔚文日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