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2050号
原告:**,男,汉族,新华社,住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55号13栋2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
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民信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