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6民初4211号之二
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岳王岗高河嘴北岗地10米。
法定代表人:冯申,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中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顺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