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294号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AX29A(1/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8幢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法根,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琴,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13951180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中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荣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索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索道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索道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索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铁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乐清
书 记 员 黄艳华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