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中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13951180D(1-1)。
法定代表人:荣光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300.00元,现已执行标的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