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30执异8号
在本院执行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正元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闽0430执381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及店面。案外人陈柳英于2021年3月10日对执行建宁县买卖合同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柳英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纳了首付购房款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陈柳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0日,陈柳英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柳英向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建宁县住房,房屋总价款562546元。合同订立后,陈柳英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20日交纳首付购房款172546元,尚欠购房款390000元。2016年12月14日,在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为闽(2016)建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44号。
中止对陈柳英购买位于建宁县住房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华粦
审判员 罗国栋
审判员 江元晖
书记员 曾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