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30执异245号
在本院执行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程国林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430执1022号之六执行裁定:变卖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镇××路××号××广场××#楼××#楼××#楼××#楼××房屋及店面。案外人***于2020年12月11日对执行建宁县××镇××路××号××广场××幢××层××店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4年1月4日,***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向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建宁县××镇××路××号××广场××幢××层××店面,房屋总价款198306元。2014年8月29日,在建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为建房预2014字第0××9号。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430执102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镇××路××号××广场××#楼××#楼××#楼××#楼××房屋及店面,并于同日发出变卖公告。
中止对***购买位于建宁县××镇××路××号××广场××幢××层××店面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华粦
审判员 罗国栋
审判员 江元晖
书记员 曾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