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430执1022号之七
程国林、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闽0430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经检索,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有涉被执行案件95件,其他法院参与分配至我院执行案件17件。为节约执行资源,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将本案做为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主案,其他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一并执行。并案后申请执行总标的250127946.2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18155655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建宁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万家财富广场”楼盘项目。本院通过债权人会议及建宁县政府协调小组决定对其扫尾复建,并对竣工验收符合处置条件的房产,经除权程序后委托第三方变卖。因本地房产市场不佳,短时间内无法将全部房产全部变卖完毕,目前正陆续变卖中,且尚有无法竣工验收无法变卖的房产。同时,本院对变卖所得案款先行支付需优先支付的项目,对剩余案款因尚不符合分配条件而留存我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待符合分配条件后再对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案件统一制作分配方案。此外,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建宁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万家财富广场”楼盘项目。其中,A1地块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首次查封,已将处置权移送我院;A2地块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4执11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9日首次查封,已将处置权移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处置权移送我院;B1地块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执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4月17日首次查封,已将处置权移送我院。本院曾于2019年1月17日、5月23日及9月26日先后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引进程国林、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在建工程扫尾复建,在竣工验收办理总证后,对经执行异议除权程序无产权争议的房产由本院委托三明明房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房公司)变卖,变卖所得案款优先支付评估费、销售佣金、验收办证所需费用、相关税费、被执行人公司留守人员工资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一)B区1、3、5、7幢楼于2019年验收完毕,2、6、9幢楼于2019年陆续建设竣工验收。1、经对B区1、3、5、7幢楼尚未由购房户办理产权证的146套房产除权,其中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首封的38套房产无产权争议,并将处置权移送至我院;其余房产108套房产经过执行异议程序,裁定中止执行,未缴纳足额的购房款17582926元,由本院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原购房户补足,现已进入本院执行款账户。2、对复建建成的B区2、6、9幢楼共219套房产,及鼓楼区法院首封的38套房产,我院分别委托福建中正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夏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抽样价值评估,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由债权人会议确定变卖价格。我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9月18日、9月29日委托明房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截止至2020年11月25日,已出售房产含住宅及店面共255套,成交总金额163973626元,未出售房产尚有店面2套,价值2344303元。因涉及购房贷款审批,以上成交金额尚未全部进入本院账户。3、B区8幢楼经申请建宁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幢楼商改住,已于2019年10月建设完毕并竣工验收。本院委托福建中正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抽样价值评估,并于2020年10月27日召集建设工程施工人、抵押权人及数位大债权人对变卖价格确定后,于2020年11月1日委托明房公司变卖,目前正在变卖中。(二)1、A区9幢楼已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处置所得分配由建设工程施工人、土地抵押权人受偿后无剩余价值。2、A区2、6、8、10、11、12幢楼,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本院于同日发出变卖公告,目前正在执行异议除权程序中。3、A区1、3、5、7幢楼,因消防验收不合格,正在整治中,暂无法处置。(三)对B区房产处置所得案款,根据债权人会议,优先支付了评估费、销售佣金、税费、验收所需费用、被执行人公司留守人员工资。对剩余案款,因A1、A2、B1地块抵押分属不同债权,而A区房产暂未处置,尚无法覆盖相对应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等优先债权,暂无法对所有债权人制作完整分配方案。目前,华闽融成(福州)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金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福建万家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启明星(福建)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余志勇、刘燕、黄允信、潘雪娇、李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闽0430执恢113号,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系A1地块抵押权案件,本院将在处置A区房产所得案款足够覆盖相对应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等优先债权后,对A区、B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案件统一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所有房产变卖价格、原购房户补足购房款明细、已支付费用明细等详细情况。 三、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位于建宁县“万家财富广场”楼盘项目外,无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终结(2019)闽0430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元军 代理审判员  叶开英 代理审判员  饶志强
书 记 员  龚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