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235号
原告:湖南洲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2栋1002房。
法定代表人:向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尼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30号雍怡阁5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洲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尼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洲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