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于民二初字第04842号
原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荣华,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经理。
原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5.67元,减半收取5862.84元,由原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