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815号

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前进大街阳光城小区怡景园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F8号楼A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00元,由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