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2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戈,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宋丽娜,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丽娜、***一案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网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进行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