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童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860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童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海区童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01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童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04887元、钢管损坏赔偿金9191元、扣件损坏赔偿金512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仲裁受理费4806元、处理费500元,合计530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60元。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24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