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548U。
法定代表人:陆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胜,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计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江从明
人民陪审员 江贤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