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编号073-075门面房对应的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50168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河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635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业已歇业,其公司业务在包河区经开区管委会监管下,交由安徽天丞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已与安徽天丞地产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标的“包河区石桥复建点商业4#、5#楼”的后续工作达成协议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因该协议为长期履行协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和解长期履行案件报结问题的相关规定,本案现可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执行员*欣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