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11执保9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村民组××号,身份证号3426221980××××××××。
被保全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548U。
本院受理的***与财产保全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应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市徽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