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2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光,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第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XX勤,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18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灵公司以其与双电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7.58元,减半收取计3,723.79元,由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星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王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