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第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XX勤,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18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产品购销合同》,也未约定双方间的管辖法院或约定不明,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当属无效。本案由于被上诉人系以上诉人向其购买设备后未支付货款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陈懿欣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