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11号
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光某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
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9元,减半收取3059.5元,由原告济源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延 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俊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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