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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城关镇某某不锈钢加工部与西安恒际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3民初51号 原告:宁陕县XX镇**不锈钢加工部。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MFXH。 经营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夫,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5H。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6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原告宁陕县XX镇**不锈钢加工部与被告西安XX公司、第三人陕西XX公司、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陕县XX镇**不锈钢加工部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陕县XX镇**不锈钢加工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陕县XX镇**不锈钢加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满 书 记 员 廖 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