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力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群力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3895号之一
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638920M。
法定代表人:吴美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慧,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1519971。
委托代理人:肖杰,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6540。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西大南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1栋626室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14968362。
法定代表人:李云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焕作,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78360。
委托代理人:陈高峰,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723923。
被告:江西群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450弄3号401户(四楼北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22500366T。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49665。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赣010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群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万元。2019年2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群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
人民陪审员  程海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