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
被执行人:会同县厨壹堂装饰中心,住会同县林城镇城中路体育场142号门店。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会同县厨壹堂装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1225民初723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以邮寄方式和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会同县厨壹堂装饰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家会同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通过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这家会同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营业,是一个空壳公司;在保险公司也未查到其有缴纳收益类保险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交纳信息;2022年3月1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3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列入失信名单。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该村工作人员证实:***是该村一组村民,在村里有一栋其父母修建的砖屋,***本人在会同经营一家砖多多店面卖瓷砖,但那店门是不是***本人的村里不清楚,***本人在村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通过调查了解到砖多多门店工商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在***名下,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已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厨壹堂装饰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会同县厨壹堂装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琦
代理书记员 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