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1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39261H。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18。
法定代表人:曹笑旗,职务不详。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笑旗、赵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账户692070629(开户行:民生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              )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83075.25 元的等值财产。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账户692070629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账户692070629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晶  晶             
 二0二一年 八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姣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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