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宏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652号之一 原告:江西宏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7688048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523号(芦州商务宾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82FTY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宏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赣0902民初4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春市艾塔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