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土家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10号四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395183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