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328民初1083号
原告:新疆伊犁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3巷**。
法定代表人:贺光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贵,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木垒县北郊奇木公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艳平,该站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德,该站顾问。
原告新疆伊犁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伊犁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撤诉。
审判员 张春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