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星火路19号A8栋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楚钧,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岚,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视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汉和十园2号楼2单元3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视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