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铜陵市宏庆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顶,该公司经理。
原告:铜陵市宏庆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